佛山市劳动局仲裁纠纷律师、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咨询

  • 发布时间:2014-07-28 18:46:1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3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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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续期两次后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咨询电话:(张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具体诠释,但应注意,这里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从2008年1月1日之后连续订立两次,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2008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不包含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之内。

2、司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员工还有义务守约吗?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间节点,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用人单位主张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自然是不予支持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面临的风险是,该种做法不会被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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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劳动律师团队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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