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
在25℃±1℃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燃点1 h后测试。 9.9.2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
在25℃±1℃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配光曲线等,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 9.10抗扰度
按GB 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10.检验规则 10.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2出厂检验
10.2.1每个灯具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10.2.2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对于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复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0.3型式检验
10.3.1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