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公司所需材料:
1、 确定注册资金;
2、 拟定公司名称、(5-10个)
3、 确定主要经营范围;
4、 确定全体股东出资比例;
5、 设定法定代表人及监事;
6、 提供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7、 其他设立公司法律文书由我公司提供。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1、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3、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4)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5)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工作规范和章程;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