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不合格: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
2、严重不合格: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者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二、结论判定原则:
1、 企业存在1项以上(含1含)严重不合格项或存在8项或8项以上一般不合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 企业不存在严重不合格项,且存在的一般不合格项少于8项,审查结论为“合格”
三、现场审查项目:
1、企业的生产场所应能满足需要;车间、库房清洁明亮;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车间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2、各车间地面应完整,无残破,墙壁无脱落,窗子明亮干净,仓库物品摆放整齐,不同物品不能相互混杂。
3、原料库、成品仓库、车间应相互独立,且满足功能要求。
4、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
5、企业应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有)、地方标准(如有)。
6、企业的原辅料应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如要求要有“QS”证的需采购有证的厂家,直接接触食品本体的如消毒剂、包装物要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
7、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试剂、辅助设备(如铁架台,试管、烧杯等),并标识明确,如在用设备,但未计量或无计量证书的需贴未用标识或报废标识,详见“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或“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8、职工应能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能按作业指导书进行关键工序的操作。
9、生产过程应防止食品污染或损坏,
10、在原料、半成品运转、库房存储、运输过程中是否防止了污染或损坏(如容器应洁净,运输的管理应定期清理,设备干净,运输工具应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