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设备出口海运报关清关、加工设备货运
对比关系。《鹿特丹规则》即是船货利益双方博弈的结果,由此该规则非常具有研究的价值,制定该规则的目的只要是为了全面的整合目前还在适用的海运公约,探讨对于涉及海运区域的国际货物的运输规则,从而协调统一规则,用以规范国际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或消除国家之间贸易流通的障碍。
我国所拥有班轮运输力量在国际班轮上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我国的港口在处理跨国贸易的货物数量上名列国际前茅,目前我国大部分进口货物和近半数的出口货物都是由贸易对方来负责派船。从表面上看承运方与履约方的责任与风险在《鹿特丹规则》下是加重了,由此对我国的船方十分不利。在目前条件下,我国的商贸人员不管是托运人还是收货方,都不能从该规则下取得更大的利益和更多的保障,因为该公约将港口经营人、内陆运输等相关企业包含在履约方内,将调整范围向装船前和卸船后作了延伸,《鹿特丹规则》第5条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货物接收地与交付地在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以及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航次的卸货港在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这主要体现在,《鹿特丹规则》除了统一整合调整了对于海上区段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涵盖海运在内的门到门运输和电子化单证等法律制度,实现在国际上的统一。进一步而言,《鹿特丹规则》的影响力在我国不仅对远洋运输行业,对于我国的港口、外贸和国内运输企业及其相关行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