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器出口货运代理报检报关服务

  • 发布时间:2014-11-20 08:39:18,加入时间:2014年10月18日(距今390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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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 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 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 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 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 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 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 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 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 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 、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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