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灯出口海运空运专业货代

  • 发布时间:2014-11-20 08:42:07,加入时间:2014年10月18日(距今390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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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 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 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 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 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 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 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 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 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 、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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