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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我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签署寄售协议,出口切花。协议约定:每两周交一批货,标准海运包装,每批两个标准20’集装箱(冷冻箱-Reefercontainer);目的港,日本港口;寄售手续费(Handling fee)为(不含消费税)销售额的7%;货物销售款以最终发票计收,T/T方式支付,由B 公司在每月15 日和30 日汇付A 公司;协议期六个月。业务操作中,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由B公司代为办理,并垫付所产生的税费,所垫付费用日后在货物销售款中扣减。
2010 年12 月初开始,A 公司每两周发货一批,货物运输事务委托锦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办理,锦海公司安排了台湾阳明海运公司船只将货物运往日本。装运港为厦门,目的港为东京。直至2011年2月下旬,该出口项目运行正常:A公司按期发货,货到东京港后,B公司清关、提货。货物顺利销售,B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将应付货款汇付A公司。
2011 年3 月10 日,A 公司价值人民币31.32万元,数量4000枝的鲜菊花分装两个20’标箱,再次在厦门完成装船,11 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强烈地震。12日,海轮离港,14日抵达日本东京港。
毯子出口海运代理 枕头出口海运报关代理。 此时,地震对东北部造成的巨大灾害以及影响已经开始波及全日本,考虑到该批花卉将面临销售困难,B公司不予清关提货,并建议A公司:将此批花卉运回。考虑到在无其它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货物运回的货物和费用损失,A公司未接受B公司建议,随即通知承运人将货物暂存东京港口仓库,希望地震灾害影响很快过去,此批货物还可获得销售收入。然而,直至3月下旬,灾害影响日益严重,此批切花市值一再下跌,同时,由于货物仓储费用开始发生,承运方敦促A 公司,要求告知货物处置方法。随时间推移,A公司获知该批货物已经完全丧失商业价值。A 公司于是与B公司协商,寻求帮助,B公司称其由于地震影响,不能再对此批货物承担任何协助处理义务,面对此情,A公司束手无措。
由于损失严重,此间,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承运人为此批货物分担部分损失,均遭拒绝。3月26日,承运人最后通牒:要求A 公司授权处置货物并承担费用。面对继续产生的费用损失,对承运人的不断催促,A 公司选择了逃避并拒绝支付运费。毯子出口海运代理 枕头出口海运报关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