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看守所会见律师,广州黄埔盗窃罪辩护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4-25 07:51:23,加入时间:2011年09月14日(距今5093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层
  • 公司: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温徳民,手机:13631484746 电话:020-66857289 QQ:930293666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 QQ: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黎某,男,1952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2009年X月X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X月X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男,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陈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邓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开往正骨医院方向的XX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麦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陈某、黎某和同案人陈某甲负责掩护,同案人邓某动手盗得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的索尼牌LT26ii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715元)。得手后同案人邓某将手机转移给被告人黎某,被告人黎某随后将手机转移给同案人陈某甲,四人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一、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 QQ:

律师执业证号:1

温德民律师系广东知名法学院校双学士优秀毕业生,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德民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方面的业务,对刑事法律颇有研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2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近几年,一直兼任广州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更在2013年被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律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地铁五号线、六号线区庄站B2出口。一号线东山口站C出口)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