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张槎劳动纠纷律师克扣工资无故辞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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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临时工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3月发布)对职业病的诊断以及诊断争议的鉴定都做了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说明职工患职业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无需再进行事实认定,只需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可。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时,有权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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