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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以下私企注册到县市办理
聊城市工商局结合聊城实际,制定下发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实施意见。意见指出,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私营企业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县级局)登记,并实行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管理,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下放登记管理权限
据了解,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聊城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外,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县级局)登记。分公司登记由申请人在市局和分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局自主选择登记机关(“聊城分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省、市局登记的除外)。
实行名称登记改革
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允许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全市新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冠“聊城市”、“聊城”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局申请名称查询。各县级局查询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传市工商局,市工商局3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各县级局根据市局决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县级局印章。
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严格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
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
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
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
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可先核发标注“某某项目筹建”及有效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应当取得许可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前置审批许可取得后再办理变更登记。一年内仍未取得许可的,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允许再延期半年,到期仍未取得许可的,原筹建范围自动失效,由市场主体自行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