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C11-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
发布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
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认证免除应按照《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实施规则CNCA-02C—024:2014中定义的摩托车所使用的内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