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流程和操作费用

  • 发布时间:2015-04-13 09:49:57,加入时间:2014年12月30日(距今377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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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流程/东莞出口退税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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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退税流程

委托企业(生产企业)和受托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后,由受托企业报关并输出口收汇核销,开具出口发票,把退税联及记账联交给委托方退税和记帐用,在报关出口之日起(报关单日期为准),30天内由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第一次业务),60天内由受托方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0天内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附:受托企业(出口企业)需提供资料及装订顺序:
《汇总表、附表、明细表》(一式在份)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自产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出口退税资料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 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 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 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一份):
1.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国税12366领取)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5. 银行开户证明
6. 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7. 组织机构代码证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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