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容易忽视的小常识

  • 发布时间:2015-01-28 16:43:39,加入时间:2014年07月26日(距今39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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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可以没有公章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的原始凭证,则不加盖公章。

   二、原始凭证分割单如何使用?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收到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以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什么样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根据《规范》要求,所有记账凭证都必须附原始凭证,只有两种情况例外:1、结账的记账凭证,2、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
    四、复印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吗?
  根据规定,复印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原始凭证丢失的应按《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记账凭证装订的厚度如何把握?
  《规范》中对记账凭证的装订厚度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一般3厘米为宜。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能作为调账的依据吗?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七、在合计处理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红色墨水?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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