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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某省某市某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XX街X巷X号X房等处,以帮他人找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得钱某、杨某共人民币8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受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已经退赔被害人部分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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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1
温德民律师系广东知名法学院校双学士优秀毕业生,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德民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方面的业务,对刑事法律颇有研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2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近几年,一直兼任广州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更在2013年被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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