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婚外恋心理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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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都市社会,有太多的条件让婚外恋成为可能。整个社会提倡张扬个性,这成为一种追求个性解放的宣言,为“红杏出墙的”的男男女女提供了理念的支持,用社会学家李银河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中国人没有把性自由作为个性解放的口号提出来,但是在行为上广泛模仿。”婚外恋已成为许多人的情感后花园。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甚至是颠覆。这种日益凸现的道德危机让社会产生了群体性的不安和担忧。

  今天我们将有幸请到陈宇律师来聊一聊这个沉重的话题。

  第一个问题,请您先界定一下婚外恋的定义。

  陈宇:婚外恋这个说法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在社会生活当中老百姓概括出来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于重婚罪有着明确的界定:我国《刑法》258条谈到重婚罪,它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拘。其实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这种情形包括事实婚以及法定婚,有配偶者有一个法定的婚姻,后来与他人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这是一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形,有配偶者经过法定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结了一次婚,又登记了一次婚姻,就是两个法定婚,概括起来说两个法定婚,或者前面一个法定婚后面一个事实婚,这两种情形构成了重婚罪。

  主持人:那么您能具体介绍一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吗?

  陈宇:从定义来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体,主体包括两个,一个是有配偶者,另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打比方说,甲男和乙女结婚了,丙是一个女的,甲作为有配偶者跟乙结了婚后跟丙有染,那么甲成了重婚罪的主体。而丙明知他人已结婚,再跟甲一起生活,不管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丙也构成了重婚罪的主体。

  第二部分是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指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实婚外恋的的危害就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

  第三个是客观方面,必须是重婚的主体实施了具体的重婚行为,要么跟他人再登记结婚,要么事实上形成与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四个是主观方面,具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明知道对方已婚,再跟人家结婚,或者当事人本来已经结婚却跟婚外异性生活,这两者情况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性。说到这个问题我有必要提到,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往往不构成重婚罪的。在我们国家80年代经常出现这种情形,由于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因此罪名不成立。例子一,有的妇女结婚之后被拐卖到另外一个地方,跟另外一个人再登记结婚,或者与另外一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这个妇女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她没有主观故意性。例子二,已婚者因为自然灾害被迫外流,比如这个地方发生了洪水灾害,为了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例子三,当事人婚后一直受虐待,或者为了摆脱包办婚姻被迫外逃,为了生存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

  主持人:我听到说重婚罪有一个事实婚姻和一个法定婚姻,事实婚姻如何界定的?

  陈宇:关于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前《婚姻法》里面提到过,事实婚的概念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的名义来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没有时间界定。为什么没有时间界定?这个时间界定在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地方法院裁定时往往根据社会生活的常识做出判断。

  主持人:就是指根据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曾经看过一个调查,很多人都把婚外情分为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精神出轨,一种是肉体出轨,刚才您没有说到,现在请您请您界定一下这两种方式。

  陈宇:平常说的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可以转化成法律上的语言,首先说肉体出轨,肉体出轨在这里面包括这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者,这种通奸是偶尔的。第二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跟通奸相比持续的时间长,虽然不是以夫妻名义,但是是持续稳定居住生活。第三种出轨就是形成了法律婚的,也算是肉体的出轨。

  至于说精神出轨的话,是说配偶者在精神上可能已经倒向另外一个异性,由于是精神上的出轨,没有具体的行为,法律上不好裁定。出现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是靠夫妻双方的沟通才能解决,或者只有等到一方的精神付诸于行为上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解决。

  主持人:由于网络的普及,上网人数也在逐渐增加,网恋网婚的社会也比较多,精神出轨普遍存在于网络,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但是因为没有事实行为,法律上也无法界定,您的意思是说如果出现这种状况的话,也只能靠两个人夫妻之间沟通解决。

  陈宇:精神出轨付诸于实施,而且实施触犯了法律,法律才能来界定。网婚没有登记,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同时在网络上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实际上也可能是两个男的在结婚,虽然网名是一男一女。因此法律上目前无法约束。对于网婚网恋可以换句话说,没有在实际生活当中触犯《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就当作思想上的娱乐,对自己的娱乐形式了。

  主持人:我个人认为网婚对于夫妻间的生活还是影响很重大的,现在网络发展比较快,当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法律有必要不断完善,出台新的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陈宇:是的,这些都有待立法、司法实践。

  主持人:婚外恋发生后都可以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吗?

  陈宇:一般的婚外情可以理解为还没有发展成为重婚的婚外情,这种情形,靠夫妻一方向配偶的单位反映,让单位对他批评教育施加一定的压力,不能诉诸法律解决的。这种解决方法不是的,但是较为可行,因为配偶者与他人通奸,让公安机关去查也查不了,因为不是卖淫嫖娼,让老婆去查,无法取证,往往事情发生之后才知道。所以单位上施压这条途径比较好。另外一种情形,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就会受到《婚姻法》的约束,不仅构成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构成了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修订之后明文规定的违法情形。

  主持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他人”有没有性别限制?

  陈宇:当然有,甲男和乙女结婚是法定的夫妻,现在甲男跟丙女结婚,如果是同性的话,不受法律的约束。

  主持人:同居时间有没有规定?

  陈宇:没有,根据个案具体裁决,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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