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财政总局、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联合颁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之前各省各地评选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列出了具体详细的条款要求,具体发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凡是满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各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将获得税务局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认定办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优惠政策向产业优惠政策的转移。
2、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4、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6、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生产用地,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可由企业向经营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7、商请海关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而进口的仪器和设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的数量,免征料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8、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审定,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广州市空白的,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格
须同时满足以下6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件发明专利或6件实用新型专利或6件软件著作权以上或软件著作权加实用新型专利合计6件以上等);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序号 |
指标 |
赋值 |
1 |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成长性指标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