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诸暨商标注册服务立体商标显著性的特殊要求

  • 发布时间:2018-05-09 14:14:17,加入时间:2014年11月30日(距今38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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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体商标即不同于常见的二维平面标志的三维立体标志,主要有三种:(1)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如某一种很有特点的香皂形状;(2)商品的包装形状,如香皂或香水的特殊包装形状;(3)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牌,如服装上的立体状标志牌的形状。
  作为注册商标的立体商标,首先要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能相同或近似,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商标禁止规定。同时,还有特别要求,即非功能性。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要求其形状具有一定的特点,不是普通的或常用形状,如果以普通的常用的瓶形用于饮料上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立体商标不能与商品本身的形状相同,即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商品的天然形状,如用于苹果上的立体商标不能是苹果的形状;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商品发挥作用所需要技术效果的形状,比如车轮的普通的圆柱形状。以上特别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合理的垄断使用。


  此外,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对于所标识的商品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能用本身价值很高从而导致商品不合理增值的包装形状作为立体商标,因为此时立体商标本身已不再是依附于商品的商标,而自己也成了商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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