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口头答应装修延迟,反悔再要求违约赔偿可以吗?
张静律师:,业主王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后,因某些原因,装修工程需要延期一个月完成,但装修公司承诺赠送保洁和绿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装修工程结束后,王先生支付了全部装修款,但五个月后,业主王先生却向法院提起诉讼,告装修公司违约,并称双方达成的口头承诺无自己的书面认可,要求装修公司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说承诺书上没有自己签字认可,是装修公司单方做出的。然而,从双方实际履行上看,装修公司于承诺时间2010年8月31日完成工程,并将承诺赠送的保洁及绿植送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对已完的工程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接受了装修公司赠送的保洁及绿植,故法院认定王先生对装修公司的单方承诺予以认可,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承诺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双方实际上对工程工期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装修公司按此时间如约完成了工程,故不存在违约。
王先生要求装修公司给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知识关联: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案件中,业主王先生与装修公司达成的口头约定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装修公司提出的延期约定和补偿方式,王先生已经认可,双方已经已经达成一致,不存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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