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代办

  • 发布时间:2016-11-09 15:53:48,加入时间:2015年04月09日(距今38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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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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