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公安局预审大队电话地址;花都区看守所律师会见

  • 发布时间:2018-01-10 12:04:17,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6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QQ:522542947

 联系人:陈律师 ;。陈律师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花都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 地址:花都区狮岭镇新杨村老虎隆(花都区看守所里面)电话: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说明:“刑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