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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外资租赁公司申请条件: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