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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A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咨询办理tel 159 2012 9451 QQ463 408 647林小姐)
申请加签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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