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部经济补贴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补贴申请代办,咨询顾问:陈小姐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
办理条件
(1)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包括:
跨国公司、央企、军工、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50名以上研发技术人员的宝安区企业;
(2)研发机构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从事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3)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4)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软件研发机构除外;
(7)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所需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研发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
5.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研发机构的专职人员和本科以上科研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7.研发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8.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9.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的企业提供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