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被告人自己能看公案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吗?
1、律师如何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
咨询电话:(张静),监视居住在我国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在他家里,二是在指定居所。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三类特殊案件到看守所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监视居住的也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但监视居住的会见和看守所会见一样,也是不允许监听,不允许派员在场。
如果不是三类特殊案件,就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可以自由会见。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律师不需要批准,见其他人仍然需要经过批准。
2、被告人自己能看公案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吗?
被告人能否阅卷的问题,其实就是证据复核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37条 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37条是增加规定,它是非常有意义的,为被告人阅卷开了个口子。当然法律也没有说被告人有完整的阅卷权或者有权取得整个案件的复制本。在法治国家被告人可以获得完整的一套资料,阅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国家只是说,可以核实证据,核实证据怎么核实呢,肯定是让被告人看相关材料才能核实。
被告人要进行自我辩护,就必须要有对卷宗材料的知悉权。书证物证这些实物证据被告人当然有权利知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威胁引诱改变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是在外面的家属,不能威胁到证人。所以证人证言向被告人开放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阅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同案犯之间的串供。同案犯之间怎么供这个东西你如果跟被告人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串供。因为同案犯之前的供述可能存在攻守同盟,可能会有约定的暗示。这个时候律师如果告诉被告人的话,就等于是律师在帮助他们串供了。这个是有必要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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