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律师 ;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条显然是根据数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对其解除的效力进行的规定。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但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他物具有不可分的属性,即其分离会明显损害标的物价值的,当事人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