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荔湾区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抵押权咨询

  • 发布时间:2015-05-12 17:53:0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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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签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没登记有效吗?

  咨询电话:(张静律师),问:

  你好!我的朋友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请问我的朋友张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答: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你的朋友此时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行抵押权。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房产律师电话:(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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