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父母付首付购房,离婚时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对方分割

  • 发布时间:2017-12-19 12:03:19,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6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QQ:522542947

     结婚父母付首付购房,离婚时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联系人:陈律师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付清房款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贷还款人也是这方父母(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银行一般不会放贷给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即使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排除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其出资系为自己子女一方购房,该出资不需要偿还,则该部分出资占购房款相应比例的份额可视为其子女一方所有。如父母明确该出资需要偿还,则属于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由于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需要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和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因此还是应认定借贷关系。 

        欢迎您来电咨询:18620925766(陈律师)

  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即使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是约定优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以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是个人财产,则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