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审核工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作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上审会”),对艺术品持有人与挂牌交易商的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事宜进行审核。
第三条 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审核程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投资人监督。
第四条 拟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必须经上审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挂牌上市。
第五条 上审会由本所全体董事和8位金融、法律、艺术、艺术品收藏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上审会的专家成员由本所聘任,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专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熟悉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流程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的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 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上审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
(二) 未能按上审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第八条 上审会通过投票方式对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申请进行表决。
第九条 本所负责上审会成员的联络、档资料的准备、递送、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上审会成员审核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申请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 上审会成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为申请挂牌上市的艺术品持有人或者挂牌代理交易商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上审会成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上审会成员所在工作单位与艺术品持有人有密切关系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 上审会成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申请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的持有人提供挂牌代理、鉴定、评估、法律、谘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上审会成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申请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的持有人或者挂牌代理交易商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上审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一条 本所须在上审会会议前五日向上审会成员递交与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申请有关的书面资料并书面通知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可以是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上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委託代理人)上审会成员到场方可举行,不能到场的委员可以授权其他委员进行表决。上审会成员自接到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对是否同意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根据上审会成员投票结果,由本所董事长在会议上宣佈投票结果。
第十四条 同意人数高于上审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时,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申请即为通过,可在本所挂牌上市,同意人数低于三分之二为未通过。
第十五条 上审会成员对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材料有异议的,在收到材料后三日内可以要求申请术品份额挂牌上市的持有人和挂牌交易商补充或修正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上审会审核结果由本所负责对外公佈,同时本所对文化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挂牌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上审会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审会成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提供专业谘询意见。
第十八条 本所所聘专家成员名单及上审会审核结果报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报本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