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律师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虽然男女双方为夫妻,但是有时一方却会在离婚前就有所准备,对于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取了隐匿、转移、变卖甚至毁损方式,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管何种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对方不得到或者少得到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以上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办法。一方在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并且可以对有隐匿等行为的一方主张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防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一种对于公平诚信的考虑,其中还含有一种惩戒意义。
夫妻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时,房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配的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可以分割的房屋按男女各一半进行分割。不属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人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