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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愈加受到重视。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切实领会法律精神或者是存在侥幸心理,有意无意的进行一些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一旦涉诉,这些单位往往会输官司。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可从哪些方面防范权益受到侵害呢-笔者拟结合实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合法的
身为外地人的小王在研究生毕业找工作时就将户口因素放在了首位。经过努力,小王加入了一家国有企业,自己的户口也顺利的落在了北京。2010年7月份入职的时候,小王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因为公司为小王办理进京手续,小王在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如果小王提前辞职,则需要按照没有履行的服务期间按年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
一年之后,小王遇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就动心了,想提出辞职。面对高达8万元的违约金,小王又犯了难。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小王无奈提出辞职,并起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在仲裁期间,公司也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小王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经过仲裁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小王支付给公司1万元的款项,公司当即出具了离职证明及其他转移档案所需要的手续。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无法得到支持的。由此可见,如果上述案件没有调解解决,用人单位将会得到败诉的结果:一方面该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公司还必须为小王转移档案材料。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只有合法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约定。不仅如此,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说有公司规定员工不管工龄多长年假一律5天,有公司规定员工休息日加班视为正常上班,仅支付正常工资报酬等等。一旦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出现了类似情形,即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送达手续已经签订协议书,明确“再无其他任何劳动纠纷”,故不同意小孙的诉讼请求。小孙则主张当时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不知道还有上述法定权利,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孙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