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4月19日之前立项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且一直未进行改、扩建工程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出具说明文件,对企业的生产设施情况、加工能力、污染防治情况等主要事项进行说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能按照分级审批要求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一般应由审批单位出具,如果是审批单位辖区内的下级单位出具的,应提交审批单位委托下级单位开展验收的委托函;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进行试生产的,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的日期,应在试生产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内。
1.环境管理制度文件。包括(1)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应该为空表,可以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附十三,也可以自制,但内容应符合有关要求;(2)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应明确监测指标和频率,且需要符合有关要求,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委托其他单位监测的,还应提交委托监测协议和监测单位资质文件;(3)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4)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5)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2.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证明材料。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对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提出进口废物申请时,按照不同情况一般分为几个阶段:(1)已被列入清洁生产实施计划,尚未签订清洁生产协议;(2)已签订清洁生产协议,尚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按照协议要求,正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4)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5)已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应按照不同阶段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于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做具体要求。
3.进口废物数量的核定。企业申请进口废物数量的核算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记载的生产能力、原材料需求数量为依据,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数量的核定,应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力为依据,总量一般不超过涉及生产能力的所需原料120%;超出其数量的申请,需补充提交应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具体理由和核算实际需求量的证明文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对于试生产的企业,应按照试生产的有关期限核定进口废物数量。
4.部分种类废物首次申请进口数量的核定。园区外加工利用企业,首次申请废塑料、废五金等进口的最多批准5000吨,实际进口并加工利用2500吨以上仍需进口的企业,可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再次提出进口申请。
5.是否属于淘汰落后的项目。对于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废物所依托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要求,不得为已淘汰的落后产能。
6.部分种类废物首次申请需要现场核查。首次申请进口甘蔗糖蜜、其他糖蜜、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颗粒状熔渣、轧钢产生的氧化皮、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碳化钨废碎料等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重点包括:申请材料填写地址与现场检查的加工利用场所是否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加工利用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一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进口废物台帐记录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7.许可证有效期设置。许可证自审批之日起,当年内有效;开展试生产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设置不应超过试生产的有效期限,如某企业试生产有效期为3个月的,许可证有效期也为3个月,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