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时限: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换证程序
2.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由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其换证审查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2016年11月10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及企业的换证申请。
3.由我厅许可资质的在川中央建筑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含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的换证审查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2016年12月31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4.为提高换证审查效率,由我厅许可资质企业(不含在川中央建筑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及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的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⑴ 各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⑵ 各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按要求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企业的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处。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中资质内容与原有资质对应关系不符合《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厅不予受理。
⑶ 我厅将根据各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
⑷ 在我厅同意企业换证意见的通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各市(州)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到我厅行政审批处一次性领取名单中所有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同时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⑸ 2016年12月10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5.各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3.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申请换证资质类别及等级同时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可按照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事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项和报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项分别一次性申报。
5.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我厅将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市(州)及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换证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换证审查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2.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换证审查的有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