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租赁需要申请人才中介许可证1、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2、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才中介机构持证人员声明》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场所不得在住宅区居民楼、面积不得在50平方米以下,并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其中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业务的场所必须在3楼以下,招聘场所的面积在300平方以上。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场所必须具备开展培训的规模和要求,如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新设立机构的验资报告必须为一次性注资。
申请开展“人才租赁、转让或派遣”、“人才培训”、“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东不得全部由个人组成,申请开展“现场招聘”的,不得低于300万元;
6、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确立机构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机构名称须包含“人才”或“人力资源”等与人才中介机构业务相关联的关键字;
7、申请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须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培训资质证明以及专(兼)职教师资格证或培训师证书等相关资料
申请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请示;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可行性研究报告;(5)企业合同、章程;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公证文件和使(领馆)认证文件、资信证明;(7)董事会名单;(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希望以上资料对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