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番禺区子女抚养权律师

  • 发布时间:2016-11-24 13:14:36,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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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律师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一、确认承包责任田地的地位的合法性现在农村生产方式是单家独户,农忙季节时,多发生各类争执纠纷、影响生产工作的发展。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如原告陈亮与被告黄香夫妇,陈亮是本地户籍人。1984年与生产队签订承包责任田3­25亩地。1987年陈某和黄某结婚,共同继续承包经营3­25亩责任田。后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1998年陈某呈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黄某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原告陈某原来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权,被告黄某无权要求分划承包地经营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陈某在婚前签订承包地,其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创造财产而且经营数年,已构成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现在离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享有承包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承包地是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离婚后,一方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与法与情都是合理的。 


  二、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予侵犯随着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承包责任田也将面临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农村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妥当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承包责任田地者应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补偿,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根本一环。可是目前农村承包责任田地合法权益受到种种侵害不断发生,类似纠纷诉诸法院相继而来。我们在审理这类纠纷过程中,一致认为,承包户既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法签订,并按规定履行义务,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户理所当然应得到的部分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加以侵害。如果离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没有变更之前,获得应得到的报酬。作为共同承包地经营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报酬,人民法院应准予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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