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设立旅行社并颁发许可证(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除外)。注册咨询:陈小姐
一、法律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营业用房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4、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
5、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第七、第十三条(国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发);《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第七、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5号);《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广东省旅游局粤旅管[2009]126号,2009年7月2日颁发)。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请按一式三份提交: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及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原件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5.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8.企业章程(原件1份)。
9.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备注:上述《房地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材料无需提供原件,可提交相关文件编号。)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颁发);《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5号);《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广东省旅游局粤旅管[2009]126号,2009年7月2日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