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任务庞杂混乱
书记员的工作任务应当包括哪些呢?在L区法院制定的《书记员工作规范(试行)》之中,列举了八条书记员主要承担的任务:1.案件审判的
记录;2.配合审判员进行调查、回访;3.合议庭评议笔录;4.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5.电子档案同步录入;6.整理、装订
案卷、归档;7.办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8.完成院、庭、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在上述任务中,前六条毫无疑问是书记员的本职工作。首先,不管是案件审判,还是调查、回访,亦或合议庭评议,都应当以笔录的形式记
录在案,笔录就是书记员最主要的工作成果。其次,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也是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事务,书记员也应当完
成。最后,电子档案同步录入、整理、装订案卷、归档,由熟悉所有案卷材料的书记员来做也比较合适。
而后两条属于兜底条款。第七条涵盖了新出现的、应当由书记员承担的任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也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比如帮助法官起草调解
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甚至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代替法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第八条更是把很多不应当由书记员承担的任
务强加给书记员,比如各种会议记录、各种工作总结,还要报送各种信息、调研材料,甚至负责庭室的后勤保障。
其他法院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实际上也在安排书记员做上述工作。可见,我国法院书记员的工作任务又多又杂,而且审判
辅助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混在一起,真可谓庞杂混乱。这个问题可能会造成书记员负担过重,无法专注于审判辅助工作,缺乏精力来提升业
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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