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管理指南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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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前景
(一)商业保理在我国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
近20年来,保理业务在各国受到了广泛重视,尤其在欧美和亚太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的发展尤为迅猛。据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经济总量的2.5%以上。其中,商业保理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而与此同时,商业保理在我国却发展缓慢。
这主要是由于此项业务在我国处于空白状态,涉及金融特别是应收账款追收业务又是敏感的领域,国家相关部门对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不了解,因此制约了商业保理的发展。直到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商业保理机构在天津可登记注册,这项业务才逐步发展起来,而且发展速度较快,在商贸、教育、旅游、建筑装修等领域都有涉及,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商业保理为我国商账追收难题提供“解药”。
“三角债”问题是我国经济活动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贸及其他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居高不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发展的瓶颈。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充分合理地运用商业保理这一信用服务工具,可以有效解决企业间欠账问题,加快资金融通周转,帮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使其获得健康发展。
(三)商业保理能有效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而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只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而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比较容易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因此,商业保理是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资金融通难的有效手段。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具有市场发展环境和主体内在需求的双重推力,扶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商务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广大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实现风险转移、疏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