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合作建房因违建被拆除,损失如何分担?
张静律师:,案情:外地村民陈某与本村村民许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出资对许某所有的老房子进行改造并加盖,陈某向许某支付8万元补偿费;建成后陈某拥有房屋50%的产权,并且今后对新翻修房屋的所有权益收入也按50%分配。后该房建到一半,因违建被行政执法部门拆除,陈某要求许某退还8万补偿费并分担一半建房损失,许某不同意,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陈某与许某之间是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类地块只允许使用权人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使用权人不得非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而陈某与许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约定,由陈某出资、许某出地的方式合作进行房屋建设,陈某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法变相购买房产,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陈某与许某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陈某主张许某返还8万元,法院认为旧房屋已拆除,这一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所以法院判令许某返还陈某4万元。
关于陈某要求许某折价补偿建房投入7万元的诉求,在建房过程中双方没有保存相关的工程资料,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实际资料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陈某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表明,其因合作建房实际产生的费用7万元,法院认定许某应当予以返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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