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辨房屋征收陷阱:如何识破“公共利益”的“谎

  • 发布时间:2015-08-07 16:01:05,加入时间:2015年08月06日(距今3578天)
  •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北京朝阳区工体北路8号院三里屯SOHO D座100
  • 公司: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李妍,手机:13161148278 电话:010-85965005 QQ:3310312184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是公共利益项目就可以强制征收。从小就受到的良好教育告诉我们,为一己私利损害公共利益是可耻的行为。于是,在“公共利益”的大山面前,很多人低下了头。而这也成为一些人进行非法征收的华丽谎言。因此,想要识破此类房屋征收陷阱,我们就要拥有正确解读“公共利益”的“火眼金睛”。

我国现行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采用强制力征收公民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此规定不够清楚明晰,实际生活中操作起来存在一些问题。关于“公共利益”究竟如何界定,自《征补条例》施行以来,便争议不断。有人认为应当保证公共利益的“血统纯正性”,凡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的项目统统靠边站。也有人提出,公共利益嘛,为公众谋利的就可以算。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城市建设,当然包括在内。

为保证法律的公正严谨,经广泛听取意见,专家多次论证,最后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国情”,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等这样的指导思想。京润拆迁律师认为不管中国国情如何,不管如何需要市场化模式运作,公共利益的几大原则都不能违背。

公共利益为公众,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个人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任你举着“公共利益”的大旗呐喊,我们可以头顶法律的保护伞振臂高呼。公民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也是京润拆迁律师一直为之奋斗的目标。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