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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商业保理(外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
(1)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2)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
(2)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
(3)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1)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
(2)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
(3)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
(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商业保理(外资)
(1)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2)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5)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