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代办申请、如何知道融资租赁经营模式

  • 发布时间:2017-06-08 09:34:39,加入时间:2015年04月09日(距今38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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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办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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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审批指引

1 、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

2 、申报条件

2.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共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平台

A2P是P2P中国本土化之后出现的新模式,即“资产对个人”,国内现有的二十余家融资租赁A2P平台的交易流程可阐述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线下形成优质债权,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普通投资者。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与平台的对接过程,浅显的理解是“融资租赁公司向平台提出债权转让服务申请”。如果在这一对接过程中引入商业保理公司,理论上可让A2P模式更加全面。

首先,债权资产接收与转让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专业职能,且其拥有行业资质。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低价购入优质债权或应收账款,享有收益权;或通过自有渠道进行转让,从中赚取差价。在互联网金融A2P模式出现之前,商业保理公司扮演的也是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债权转让中介角色,不同在于商业保理公司可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债权转让流程,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单纯的信息中介。

 其次,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在本质上是同一供应链金融的两个相邻环节,都受国家商务部监管,天生具有业务契合度。业务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手中持有大量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商业保理公司则拥有传统的债权转让渠道。在传统的线下交易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债转的首选,只不过交易流程受时间与空间限制,因此较为复杂。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突破这些限制,充当更便捷、高效的资金流动通道。

第三,如果在A2P模式的资产上线环节引入商业保理公司,可由保理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上线前的前置管理,可以帮助平台拓展商业合作空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信息中介,用户通过平台选择分类信息,并购买对应的债权项目,这些项目与平台没有权属关系,而是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商业保理公司。显然,在将债权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及项目打包以便更快捷地转让方面,商业保理公司与A2P平台具有合作动力。

第四,A2P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创新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细分模式,其与P2P的区别在于资金流向控制。在A2P模式下,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企业生产环节,这一流动方向因为融资租赁业三方(承租方、出租方、供货方)合同关系而受到严格控制,安全性更高。另外,A2P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还为资产端的债权增加了一重风控保障,让投资更安全。而投资的安全性,正是互联网金融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联 系 人:陈维维

联系电话:   归属地:广东 深圳

电子邮件:@qq. 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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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

2 、申报条件

2.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共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平台

A2P是P2P中国本土化之后出现的新模式,即“资产对个人”,国内现有的二十余家融资租赁A2P平台的交易流程可阐述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线下形成优质债权,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普通投资者。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与平台的对接过程,浅显的理解是“融资租赁公司向平台提出债权转让服务申请”。如果在这一对接过程中引入商业保理公司,理论上可让A2P模式更加全面。

首先,债权资产接收与转让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专业职能,且其拥有行业资质。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低价购入优质债权或应收账款,享有收益权;或通过自有渠道进行转让,从中赚取差价。在互联网金融A2P模式出现之前,商业保理公司扮演的也是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债权转让中介角色,不同在于商业保理公司可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债权转让流程,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单纯的信息中介。

 其次,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在本质上是同一供应链金融的两个相邻环节,都受国家商务部监管,天生具有业务契合度。业务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手中持有大量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商业保理公司则拥有传统的债权转让渠道。在传统的线下交易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债转的首选,只不过交易流程受时间与空间限制,因此较为复杂。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突破这些限制,充当更便捷、高效的资金流动通道。

第三,如果在A2P模式的资产上线环节引入商业保理公司,可由保理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上线前的前置管理,可以帮助平台拓展商业合作空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信息中介,用户通过平台选择分类信息,并购买对应的债权项目,这些项目与平台没有权属关系,而是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商业保理公司。显然,在将债权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及项目打包以便更快捷地转让方面,商业保理公司与A2P平台具有合作动力。

第四,A2P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创新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细分模式,其与P2P的区别在于资金流向控制。在A2P模式下,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企业生产环节,这一流动方向因为融资租赁业三方(承租方、出租方、供货方)合同关系而受到严格控制,安全性更高。另外,A2P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还为资产端的债权增加了一重风控保障,让投资更安全。而投资的安全性,正是互联网金融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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