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卡存款在外地被pos机盗刷银行赔多少?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1-19 12:53:50,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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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明确审理伪造银行卡(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二庭。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引发的民事案件大幅增加。鉴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审理该类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在中山市召开了全省法院伪卡(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商事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经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五、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

6.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以《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发卡行没有在《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盖章的,以《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载明的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原则,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第三人。

7.发卡行“信用卡中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8.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原则,追加发卡行为第三人。

六、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9.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持卡人、发卡行违反银行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发卡行应当对其主张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10.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持卡人应当提供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持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11.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发卡行、收单机构应当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12.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七、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13.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八、伪卡交易的认定

1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

(1)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

(2)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

(3)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陈述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作出认定);

(4)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

(5)其他能够证明伪卡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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