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的责任事故按照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出现建筑吊篮事故,我们一定要及时落实到直接责任人,找出问题所在,并给出一定的处罚,以免今后再发生类似事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判定为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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