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于某一特定子目的特定标准或复合标准紧随该子目、
所在品目或者章之后列出。
二、 如某一品目或子目适用选择性标准,则相关货物满足任
意一条特定规则即视为符合有关特定原产地规则。
三、 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
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
变。
四、 仅经过重新归类而无任何物理变化的货物不得获得原产
资格。
五、 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一) 章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两位;
(二)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四位;
(三)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六位;
( 四) 章改变( CC) 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
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
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 五) 品目改变( CTH) 表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
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
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 六) 子目改变( CTSH) 表示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章、
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
制度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七) 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RVC%) 表示根据第三章( 原产
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五条( 区域价值成分) 进行计算的区域价
值成分的最小百分比要求;
(八) 完全获得( WO) 表示货物按照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
实施程序) 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是在一方完全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