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况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起算?
咨询电话:(张静),律师解答:只能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前没有后来有的):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3.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金牌状王劳动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劳动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欢迎咨询。
劳动律师团队电话:(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