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起诉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被盗刷赔偿纠纷律师,擅长信用卡盗取密码刷卡消费、起诉银行承担未履行储蓄卡、信用卡安保义务诉讼案件,胜诉率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陈律师提醒:出现银行卡异地消费被盗刷现象,第一时间不仅要打电话报警,还要及时咨询律师要准备什么证据,以防银行不同意协商理赔,后期经过诉讼阶段有足够的证据,才能保证银行那边能够全部赔偿损失。
2、九、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15.对于持卡人、发卡行因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损失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履行、违约情况的认定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持卡人和发卡行的责任分担比例。
(1)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未识别伪卡,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持卡人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发卡行或收单机构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卡行或收单机构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以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为由请求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持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宜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
(4)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持卡人以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违反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为由,要求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
16.对于持卡人、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因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损失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或侵权行为的过错情况,合理确定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分担比例。
(1)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除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持卡人请求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追偿。
(2)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持卡人仅起诉发卡行的,法院可以结合特约商户的过错程度判决发卡行对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同时起诉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卡行对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同时,判决特约商户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人民法院应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卡片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止付的情形、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上签名形式上的一致性、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持卡人姓名的拼音一致性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十、持卡人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妥善保管义务
17.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要求赔偿该产生或扩大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银行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18.银行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系发卡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持卡人充分协商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银行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
19.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应当理解为,在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只要能够提供密码,即视为本人交易,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不适用该约定。
十二、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20.鉴于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大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