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铺门面商场摊位承租合同转租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5-11-11 18:18:22,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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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现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咨询电话:(张静),案情:某物业公司将7号门面和8号门面出租给杨某开店经营,其中8号门面系大厦安全通道改建而成。后杨某知道8号门面情况后,拒付租金,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我们要厘清三个问题: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问题,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问题,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合同部分无效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某物业公司将8号住宅出入口安全通道作为门面出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规定,属无效协议,该部分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次,合同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案《门面出租合同》部分无效导致了杨某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为此,某物业公司、杨某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双方没有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放任了损失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同时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问题,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带给我们启示是:发现合同内容部分无效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寻求解决措施,怠于行使权利、消极履行义务,则会承当不利后果。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欢迎咨询。

房产律师团队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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