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商会大厦二楼 服务热线: 潘经理 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发布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管理,保证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规范交 通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交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批准发布《交通产品 认证目录》,负责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制作、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是指获准的《交通产品认证目录》中所列产品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 文件。本办法所称交通产品认证标志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的由专有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标识,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章 证书及使用规定 第六条 认证中心依据《交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颁发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负责印制并统一编号,镶嵌认证中心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委托人、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盖章、批准人签字; (九)发证机构全称和联系方式。 原则上一张证书只能覆盖一个认证单元,证书有效期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在该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中规定。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标准格式见附录A。 第八条 获得交通产品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与认证中心签订《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及标 志使用协议书》后,方可按照认证中心的规定使用证书。 第九条 证书的发放 c (一)企业可直接派人持证明或委托他人持委托函到认证中心领取认证证书。 (二)企业可委托认证中心邮寄证书。委托邮寄的企业应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