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律师;拘留37天后会放人吗?

  • 发布时间:2019-01-16 15:58:40,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2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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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我国对非法拘禁罪只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末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如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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